南京公积金复议费用详解
一、概述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设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当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文将对南京公积金复议费用进行详细解析。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4. 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 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
6. 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1. 申请复议:职工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2. 复议受理:公积金中心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复议审查: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公积金中心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 复议决定: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请求;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依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复议日期。
四、行政复议费用
1. 申请费: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 代理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支付代理人的代理费。代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申请人与代理人协商确定。
3. 差旅费: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差旅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材料。
2.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公积金中心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4. 申请人对公积金中心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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