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是规范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法规。以下是关于南京公积金缴存的方式方法的详细解释:
一、缴存主体
1.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
1. 缴存基数:根据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2. 缴存比例: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比例为5%至12%,具体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比例由个人选择。
三、缴存时间和方式
1. 缴存时间:每月一次,一般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缴存方式: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缴存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缴存证明
1. 缴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按照规定领取缴存证明。
2. 缴存单位应当将缴存证明及时送达职工,作为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依据。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也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2.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南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 职工在符合国家和南京市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总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缴存、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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