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职公积金的流程
一、公积金缴存登记
1.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 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明。
3.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将为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发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明》。
二、公积金缴存
1.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目前,南京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2.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
3. 单位应当将公积金缴存到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4. 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开户行,由单位选择。
三、公积金汇缴
1. 单位应当按月将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2. 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积金汇缴:
(1)网上汇缴:单位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网上汇缴系统,将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2)柜台汇缴:单位持《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到公积金中心的柜台办理公积金汇缴手续。
四、公积金提取
1. 职工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出境定居;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3)职工身份证明;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公积金转移
1. 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将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的,应当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2. 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明;
(3)新单位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将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六、公积金注销
1. 单位解散、破产或者撤销的,应当办理公积金注销手续。
2. 单位办理公积金注销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注销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明。
3.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将为单位办理公积金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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